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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总工会建议,规定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5%,同时明确企业在“三性”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总量控制在10%。为避免循环计数,进一步将“用工总量”明确表述为“是指用工单位完成生产经营目标所需的实际用工岗位数”。
“临时性、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工总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%,不仅是我国立法的红线,也符合目前用工的实际情况。同时还应明确,诸如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等为‘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’。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也表达了类似看法。不过他建议增加补充条款,给诸如存在季节性集中用工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超过10%以一些出口,这样更符合实际。